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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R*****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大新街路段时,与由潘某某驾驶的粤R*****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报后,在现场处警时经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对谢某某血液鉴定,结果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经连南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潘某某的谅解。涉案车辆粤R*****小型轿车已于2021年01月12日返还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材料;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的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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