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住通江县**镇**中学**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西门老码头火锅店吃晚饭,其间有饮酒。21时10分,谢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诺江镇红星路三碗茶路段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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