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1时30分,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U7****号牌小型轿车由**县**镇****往**路方向行使,行驶至**县**镇**路***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在现场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
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05.4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 涛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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