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时27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A*****宝马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路段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检查,呼气酒精检测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均为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 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芳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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