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0********,汉族,山东高密人,大学本科文化,金融业务人员,群众,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系山东省高密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小轿车在高密市**村**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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