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塔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塔河县**路**号。2018年9月14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9时13分,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黑P****5号汽车在塔河镇上路行驶,当行驶至滴翠园公园附近时,被执勤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大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0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醉酒程度相对较低,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新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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