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55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1********,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弄**号**室。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谢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09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mg/mL,已达醉酒标准)驾驶牌号为
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环镇南路、航南公路北约10米处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抽血视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ml的事实。
2.被告人谢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谢某某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小型汽车皖******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合法有效。
3.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以及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
4.东至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户籍证明、谢某某居民身份证、公安内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信息。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0]精鉴字第888号证实,被鉴定人谢某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6.被告人谢某某的数次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谢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2110****。
2.侦查卷宗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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