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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汉族,初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本市谢岗镇谢英路谢岗围食品公司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驾驶证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无证、未戴头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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