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现住广南县**镇**加油站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云H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南县珠街镇龙潭芝会餐馆驶往珠街收费站方向。21时05分,谢某某驾驶车辆行至广昆高速1019公里600米珠街收费站连接线处时被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谢某某被民警带至广南县珠街镇中心卫生院采集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7.23mg/100ml。谢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581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4页,光盘1张,散卷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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