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99-1号门前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闽JK****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报警,谢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35mg/100ml。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谢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谢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到案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系自首,无前科劣迹,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余延冠
检察官助理:陈凯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386035****。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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