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北韩庄村龙首街行驶至龙首宾馆,乘坐人张某某开启车门时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龙首宾馆门前的豫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刮蹭。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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