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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4时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宁A****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盐池县水务局门口处,车辆碰撞到道路中心的金属隔离防护栏上,造成被告人谢某某受伤、车辆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为232.60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盐池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积极对事故中损坏的金属隔离防护栏进行修复,现已恢复原样。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行驶路线图;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使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和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0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叁拾叁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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