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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4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过补查,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潘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镇*庄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停在路边的贾如驾驶的皖K*****号雪佛兰牌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21.5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贾如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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