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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8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0时45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2号小型化普通客车沿着屯溪区黄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黄山路安东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1.8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小区****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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