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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5时零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经鉴定,谢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5.73mg/100ml)驾驶一辆粤L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村湖泉路路段时停在路边休息,至当日9时10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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