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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00号 

被告人谢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2mg/100ml)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巷**铺门口时,因不满门口的桌子挡道,便下车踢桌子,之后与店铺老板发生争执,争执中谢某某动手殴打吕某某及吕的妻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到场将谢某某带回审查。经事故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谢某某赔偿吕某某3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勘验现场材料:现场图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6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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