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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M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街**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对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H0****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水围村水围二街的金屋烧烤吧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收费岗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联系方式:13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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