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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祥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BX****号黄灰色东风牌小型轿车,沿祥符区开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祥符区八里湾镇小河村西头处时,被祥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46.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有机动车驾驶证C1;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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