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租赁有限公司滴滴司机,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早上,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苏EA****小型轿车(营运车辆),从苏州市工业园区**镇**村**幢住处出发,沿苏州市207高架路、苏虞张公路等道路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妇保所路段时报警求助,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运输证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截图、过车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方式1525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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