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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川XG5****小型轿车途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六路(马骝岭桥面上)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粤L4****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7.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郑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取得郑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青

2020年6月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建议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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