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6********,汉族,专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1时54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距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约五十米处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谢某某遂弃车向车辆左后侧逃跑,逃跑至车辆停放地约30米处时被民警抓获。经抽血检查,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65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51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