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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赣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樟树市经楼镇开往沿园村西边组家里,当其驾驶摩托车行至经楼镇汽车站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张家山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10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处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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