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7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正阳县**路北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物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 察 员: 闵 洁
2014 年 7 月 11 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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