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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被告人谢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9月4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在大师线由东向西行驶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后翻入路边水沟,致乘车人张某甲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符合溺死。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定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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