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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解某某,曾用名解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解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阜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庄十字路口处时,被安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解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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