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依安县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组,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向北京方向行驶,当行至京台高速30公里处时被河北省高速公路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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