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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乡**村)。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福建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N****)行驶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茶榆路茶榆云顶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车某某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成华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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