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宗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红安县太平桥镇民怀大道与金鑫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提取血样笔录;5.查获现场照片;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2606****。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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