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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路**栋**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门。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9时15分许,谢某某(驾驶证被吊销)驾驶一辆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谢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310号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且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属无证驾驶,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2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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