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钟祥市郢中镇街面行驶,行驶至郢中镇石城大道老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38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2正三轮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贺某某、伍某某、严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谢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少虹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2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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