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1月15日被冷水江人民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易瑞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湘KH****小型轿从涟源市安平镇开往涟源市城区。20时30分许,当行驶至涟源市中医院地段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对谢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68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血样检测酒精含量291.45mg/100ml。
2020年4月1日涟源市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报案登记、抓获经过、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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