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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谢某林,男,1971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三都镇**村**组**号,现住地资兴市**村**栋**单元**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林酒后无证驾驶湘L*****普通二轮摩托车去新区,当车行驶至资兴市晋兴路梦园新村路口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遂将谢某林带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林血样中乙醇定量为173.16mg/100m1,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资兴市公安局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认罪认罚悔罪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林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林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臻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林(电话1524358****,由保证人谢某钢担保)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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