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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9日20时57分,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H****号牌的皮卡车从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开往遂溪县,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谢某某的血液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是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2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公茂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352****。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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