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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NL2406红色“夏利”牌小轿车沿临洮县八里铺镇程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程沿公路1KM+200M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乙醇平均含量为17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芳贵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诉讼卷一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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