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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乡**村**20号,现住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新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日傍晚,被告人谢某某与朋友朱**等人在**附近的**酒店吃饭饮酒后,于同日20时9分许驾驶闽G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路段出发,往**方向行驶,途经**、**路,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22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建宁县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谢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16.04mg/100ml。谢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5日,谢某某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谢某某危险驾驶案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从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建辉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新村**排**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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