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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70817204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室,现住德化县**镇****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镇****酒店经****路、****街往**镇****酒家方向行驶,至**镇**街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对向余某某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0.35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待,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494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经电话通知在指定地点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锦川

检察官助理:苏龙川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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