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惠安县**镇**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2020年3月26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7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975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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