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浙G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美食街出发,途径刺桐路行驶至宝洲路白宫路段,追尾前方徐某某驾驶的闽CT****号汽车,造成谢额面部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当场拨打110、120电话,后被告人谢某某被送往泉州市正骨医院治疗。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接警后,通知泉州市东南医院工作人员到正骨医院对被告人谢某某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持有的D证驾驶证在案发前已超分。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在湖南省怀化市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肖舒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5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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