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座**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3时9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北尚小区出发,沿秀山路-磐石路-秀峰路到琴亭环岛,被经过的路人举报。民警到场处理时发现被告人谢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1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晋安区新店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2.85mg/100ml。到案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有逃跑、抗拒抓捕行为,民警在追捕过程摔倒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材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须知、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醇鉴字第176号、【2020】临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照片、指认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2.85mg/100mL,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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