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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时2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路与学园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56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海山

检察官助理 李丽琴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6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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