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闽侯县**镇**村朋友家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杨厝村出发沿村道往沪屿村方向行驶,途经陶精路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获经过、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叶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具体违法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方位图、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一)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