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5时40分许,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右前旗乾润学府门前与六某某驾驶的蒙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刮撞,谢某某与六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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