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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2月14日,本院自行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黑M****5号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无信息),沿绥化市北林区广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峰威南苑B区门前超车时,与头西尾东停放在道路南侧路边赵某某驾驶的黑M****3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相撞后又与同方向戴某某驾驶的黑M****1号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谢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经责任认定,谢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3.4mg/100ml,属醉酒驾车。案发后双方民事和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无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现场照片;

2.证人赵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频监控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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