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宜宾市翠屏区人,住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3日被依法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应钟某某(已判)所托,为帮助钟某某得到被害人黄某某财物,故意添加被害人黄某某为微信好友,趁机“色诱”被害人黄某某晚上见面,经过长时间微信聊天, 被害人黄某某约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晚上见面。当晚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从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院(南岸)骗出后交由钟某某(已判)、李某某(另案处理)带上李某某驾驶的无牌银色小轿车,驱车至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凰A区山上,便用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要求黄某某给钱。黄某某迫于无奈向其母亲聂某某和朋友韦某某要钱未果,在逃跑时被钟某某、叶某某追赶至其脚被摔伤。钟某某在微信上告知了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在押解中受伤情况。2019年5月20日凌晨,钟某某、叶某某和李某某驾车将黄某某挟持至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村**组一房屋内,迫使黄某某交出150元用于加油,后李某某离开。钟某某、叶某某采用语言威胁、暴力殴打方式逼迫黄某某说出手机微信密码,将黄某某手机微信内零钱、支付宝内余额宝、花呗、借呗上共计9000余元转到钟某某账户上 。2019年5月20日8点左右叶某某离开, 黄某某趁机欲逃离现场与钟某某发生扭打,钟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黄某某抢过折叠刀将钟某某颈部刺伤后逃离了现场报案。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因外伤致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属轻伤二级;钟某某颈部损伤致气管穿孔属重伤二级。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谋采用“色诱”方式骗出他人夺取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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