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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山羊牌二轮摩托车,沿西安市**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醇浓度为103.05mg/100ml。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抓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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