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81********,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现租住西安市高陵区**园**小区**栋**室。工作单位:西安****有限公司。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0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渝A****T号蓝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慈恩东路唐猫庭院车库出发行驶至西安绕城高速长安西收费站广场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扣。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7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燕莉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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