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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6********,汉族,高中毕业,西峡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住西峡县城区**大街**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39分,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人民路**公园南门路段,与行人朱某某碰撞,造成人、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谅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告人谢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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