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和朋友在章贡区**城“****”餐馆吃饭,期间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晚20时许,谢某甲酒后驾驶赣BA****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谢某乙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城小区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谢某甲传唤被至赣州市**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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