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90号附近出发,经江北区红石路行驶至江北区大石坝九村京闽茶叶市场公交车站时,所驾车辆撞上道路右侧被害人冉某某停放的渝D1****小型轿车,致摩托车和渝D1****小型轿车受损,谢某某本人摔下摩托车受伤昏迷。事故发生后,谢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被接警赶至医院的民警查获并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谢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认定,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观察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冉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谢某某与被害人冉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病历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血样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因观察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朝吉
检察官助理 肖 庆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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