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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镇安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8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H****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G211国道(原1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安县清河社区水家湾搬迁点附近路段时,与毛某某驾驶的陕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谢某某、毛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谢某某驾车逃逸现场时又与路边停放的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碰撞。后经司法鉴定:谢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1月0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H****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兴隆路九寺街路段倒车时与王某某驾驶沿兴隆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陕H****1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谢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2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车辆的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血醇检验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醉酒无证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荣

检察官助理:隆悦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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